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单除普通财产保险的投保单具有的内容外,需要增加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中转地点等内容。在险别上可投保基本险或综合险。
2.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
财产综合保险可分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和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另外也包括各种附加险在内。其基本保险责任范围是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3.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按承保范围不同,责任保险主要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尽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多为企业,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比如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商场、娱乐场所发生火灾,使在场的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又如产品责任保险,如果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了产品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职业责任保险转嫁的则是专业人员,像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公司董事等,因职业上的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利益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说,责任保险的发展最终将使老百姓受益,也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保险的投保单特别强调被保险人从事的行业、职工状况、保险金额的具体项目和免赔额、以往的赔偿情况、医疗条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保证条款等。
4.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单
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支持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4)违反我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
(5)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
信用保险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一年期以内,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收汇风险。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类,包括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特定合同保险。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应收账款经济损失。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付款期限在360天以内。在此保险项下,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付款的损失由信用保险公司补偿。特定买方保险承保企业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买方以各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其中,付款期限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买方违约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口因发生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长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它不仅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而且适用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其特点是出口以分期付款为支付方式,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特定合同保险承保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其中,以各种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其特点为投保针对特定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非信用证支付。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承包海外工程项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信用保险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本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贷款银行或借款人,但一般要求贷款银行直接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类政策性保险产品,它以扩大我国出口、保障企业收汇为目的,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