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衡器主要由称重传感器、承载器、识别系统组件、称重仪表等部分组成。称重传感器安装在承载器下,实现车辆质量信号的转换;地感线圈和车辆收尾装置实现车辆的分离及收尾;轮轴识别装置实现车辆轴数的识别及判断。称重传感器的电信号结合车辆收尾信号,在称重仪表上显示称量结果。
本规程参考国际建议oiml r134《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automatic instruments forweighing road vehicles in motion)的相关内容,按照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规则编写。
本规程属于首次发布。本规程规定了整车式车辆连续称量自动衡器相关的计量性能要求、通用技术要求、计量器具控制以及检定方法与程序。适用于整车式车辆连续称量自动衡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检定条件:
1.检定用标准器。检定用的标准砝码应符合jjg 99砝码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其误差应不超过所用控制衡器相应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的1/3。
2.参考车辆。用于连续动态称量的参考车辆应是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并且是被测衡器预期使用的车辆。参考车辆的选择应尽可能覆盖相应衡器的称量范围,应有三种类型的参考车辆,可以是:
——两轴刚性结构车辆;
——三轴或四轴刚性结构车辆;
——五轴及以上铰接结构车辆;
——预期使用的常用车辆(常用车辆的总质量不得小于公路规定限载的 80%)。
3.控制衡器。控制衡器应当满足:a. 至少具有整车静态称量功能;b. 应确保其确定的每种参考车辆约定真值的误差不超过本规程表2规定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的1/3;c. 当被测自动衡器作为集成控制衡器时,应符合 7.1.3 a、b 的规定。
检定结果的处理:
经检定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发给检定证书(内页格式见附录 b),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见附录 c),并注明不合格项目。
使用中检查计量性能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原检定证书作废。
检定周期:
检定周期依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相关资料下载: 整车式车辆连续称量自动衡器检定规程--报批稿.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