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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密路合伙,都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特征

2018/4/24 3:23:01发布98次查看

合伙企业解散条件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 合伙企业入伙,了结合伙事务。
  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如果关于合伙企业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合伙,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如果关于合伙企业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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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张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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