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6年的判例 1.事实概要1991年9月和10月,巴黎国民银行汉城分行(the seoul branch of the paris national bank) 接受了新汉国际公司(shin ha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的开证申请,开立了5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新路特斯有限公司(newroots ltd), 受益人是开证申请人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信用证根据ucp400开立。该信用证由本案被告汉尼银行(hanil bank)做了保兑。保兑行作为上述开证申请人的还款担保人和开证申请人以及开证行分别签订了协议。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议付行限定为开证行的香港分行。该通知行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随后向议付行提交了有关单据,同时要求议付行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额度大约和主信用证相等。议付行依照受益人的申请开立了该背对背信用证,该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查尔斯国际公司(charles international ltd),该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又要求纽约的法美银行(french american banking co)进行议付。背对背信用证的议付行将由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款付给了背对背信用证的受要求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