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新民市生态环境局对胡台镇七公台村刘某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利用渗坑排放。经检测,渗坑内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新民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100万元,对其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处罚10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2018年2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对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后林新村移动式污水处理站排放废水中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月26日排出废水中有三项污染物超标,其中超标倍数最大污染物悬浮物的浓度值超标2.8倍。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5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