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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特征及报关程序

2025/6/29 18:49:28发布25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一)保税货物特征
保税货物是指进入一国关境,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关税,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由于各国实行保税制度的目的不同,各国海关保税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也有差异。因此,各国对保税货物的解释也不同。保税货物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经海关批准
海关保税的范围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包括核发电子的或纸质的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驶批准保税的权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力,也属于海关批准保税的范围。
2.海关监管
保税货物从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它在境内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直到复运出境或改变性质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运、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缝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坏。
3.暂缓纳税
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属于暂时免税,待货物确定最终流向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4.复运出境
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不再是保税货物,而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如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经批准内销、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等。
(二)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批准保税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以下三条。
(1)合法经营。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或申请保税的形式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合法进出口的凭证。
(2)复运出境。复运出境是指申请报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的;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监管。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2.纳税暂缓
一般进口货物必须在进境地海关办妥纳税手续才能提取,保税货物在进境地海关不办理手续就可以提取,这不是说不要办理纳税手续,而是要到货物最终复运出境或改变保税货物特性按货物不复运出境的实际性质申报时办理纳税手续。
3.监管延伸
一般进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时间是自进口货物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提取货物止,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的时间为自向海关申报起到装运出境止,海关监管的地点主要在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无论是地点还是时间,都必须延伸。
从时间上说,保税货物进境后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保税监管的开始,一直要监管到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不出境办结正式进口海关手续为止。
从地点上说,保税货物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凡是该货物储存、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该保税货物的场所。
4.核销结关
在规定的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数量或办妥正式进口纳税手续的数量与原来进口数量一致,就可以核销结关。各类保税货物的核销期限将在下面介绍。
5.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再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三)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前期阶段——备案申请保税;进出境阶段——进出口报关;后续阶段——报核申请结案。
1.备案申请保税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的货物,采用填制进出境备案清单的方式报关,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合并,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进行备案保税的环节。入库时,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入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注销登记。
2.进出口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中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
3.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1)区域保税货物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2)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3)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标志。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账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账的,应当到银行撤销台账,然后结案。
(四)各类保税货物的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常规监管模式,另一种是联网监管模式。
(1)常规监管模式。常规监管模式是一种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目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监管大量采用的多是这种模式,它的基本程序包括合同备案、进出境报关、合同核销结案,具体流程如图7-5所示。
(2)联网监管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模式。
2.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分为进库报关、出库报关和集中报关。
(1)进库报关。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许可证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
(2)出库报关。出库报关存在两种情况: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出现下列情况时,需要进行出库进口报关如下。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他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或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转口或退运,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免纳出口税,免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小知识
保税仓库货物报关应注意的事项: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不得出售、转让、抵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坏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坏、灭失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头、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前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有主管海关核销。
3.保税区货物的报关
保税区货物的进出境报关分为两种:报关制和备案制。报关制适用于属于自用的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备案制适用于属于非自用的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
保税区货物的进出区报关要根据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报关。
(1)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报关。货物进区报出口的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并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这类报关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货物出区报进口的,若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填写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单;若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填写加工贸易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按批准的保税额度保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提供《进口征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2)进出区外发加工。
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海关备案,加工出区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不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缴纳税费。
出区:需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包括台账程序。加工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还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备案后进入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程序。
(3)设备进出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设备进区不进入报关程序,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的,也不进入报关程序。
4.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企业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电子账册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直通式报关。按“转关运输”中直转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①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查验,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需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②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人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人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入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出口关税的处理如下。
①区内生产型的基础设施假设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磨具及其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③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免税。
④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⑤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产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有两点基本准则:运往区外,视同进口;运自区外,视同出口。
①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②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③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对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不能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按海关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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