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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及在线监测系统

2025/6/29 9:38:27发布24次查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控制项目、系统组成与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hj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劳部发[1997]8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施工场地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道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的作业场地。
3.2扬尘
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本标准中的扬尘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pm10)。
3.3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扬尘在线监测仪
对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
4.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规定的浓度限值。
5.系统组成与要求
5.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由扬尘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系统、监控平台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
5.2扬尘在线监测仪
扬尘在线监测仪由样品采集、流量控制、扬尘实时监测终端组成。其技术性能指标至少应满足表2的要求。
6.1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应符合表3要求。
6.2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6.3市政一般道路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每500米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市政地铁工程,每个地铁站点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至2个监测点。
6.4监测点位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及工地下风向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沿围挡内侧均匀设置。
6.5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6.6可吸入颗粒物pm10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3.5m±0.5m,采样口到在线监测仪管道长度不应大于2.5m。
6.7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6.8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zui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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