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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2025/6/29 6:51:27发布20次查看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受理当事人因下列行政行为引起与他人的争议: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因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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