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能提执行异议吗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应由双方自行执行。仲裁机构本身不具备执法能力。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解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联合国于1958年6月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中国于1987年4月正式加入这一公约,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作为例外,缔约国可以作出两种保留,即经济上的“对等保留”和“商业保留”。中国加入时也作出了这两项保留,即在对等基础的基础上,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适用《公约》,只有因商事法律管辖权产生的争议才被承认适用《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