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征收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征收评估收费标准是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
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
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2000万元到 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二、房产评估有效期是多久
对房屋评估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规定一年,但房屋征收评估不同于一般的房屋评估,评估时按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到房屋征收结束这个时点的评估价不变。房屋征收先搬迁的和后搬迁的房屋的价值不因时间变化而变化,同理征收房屋用于安置的安置房的价格也是征收时点的评估价。不因安置房交付期变化而变化,体现房屋征收的公平公正,所以说房屋征收评估书的有效期适用于同期房屋征收的全过程。
一般情况下,涉及单套普通住宅的项目,从评估机构收到法院委托函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评估报告。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评估项目,从评估机构收到法院委托函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三、法院房产评估费由谁出
法院房产评估费由当事人出,人民法院会依据谁主张谁,谁负担的原则确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谁有关单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