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这就是物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如果支付了保险金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即归于保险人。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可以获得有关保险标的,也可以是以保险标的的残值抵扣部分保险赔偿金,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物上代位权的成立的唯一条件是支付保险赔偿。
根据保险标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物上代位可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但这要依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而定。
(1)足额保险时的物上代位。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无论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不足额保险时的物上代位。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款表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成立要符合下列条件:
(1)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必须是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了损失。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保险赔偿是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的,有损失才有赔偿问题。
(3)保险事故的发生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任何第三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的,则不存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问题。
(4)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保险事故发生
的第三者应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才能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5)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金之前,保
险人与第三者不存在法律关系,不享有代位权。在保险赔偿保险金后,根据我国法律,当然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无需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6)代位求偿权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索赔,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赔。如果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存在争议。例如,被保险人就一个价值100万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80万,后因第三方侵害造成财产损失60万,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原则赔付被保险人48万,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回赔款40万。在这个案例中,一种观点认为,追回的40万款项也应该按照各方负担损失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险人负担了60万损失中的48万,占80%,应得追回的40万赔款中的80%,即32万,被保险人得到另外的8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追回的40万款项应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至于被保险人的另外12万元损失由其自己向第三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