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与一般运输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般为二人以上。虽然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多个承运人,但托运人或旅客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根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代理自己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的联运合同在自己的运输区段内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方式为两种以上。例如空运加水运,如果数个承运人用同一方式运输,则为相继运输。
第三,旅客或托运人一次性交费并使用同一凭证。旅客或货物由一承运人转至另一承运人时,不需另行交费或办理有关手续。
多式联运的第一承运人在合同法上称为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其他承运人在合同法上称为区段承运人。
无论是从合同涉及的运输使用的运输方式,还是从合同的具体体现形式来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与单一方式下的运输合同都有较大区别,是一种新的运输合同,尽管运输全程中分为多个运输区段,各区段又由不同的承运人来完成,多式联运合同也不能被分为几个单一运输合同,必须与单一方式下的运输合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