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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25/6/26 10:52:44发布12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1.概述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除保单指明的被保险人外,还包括指明被保险人雇佣的司机和其他经指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为维护公众安全与利益的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机
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强制实施。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3.基本概念定义
(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3)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基本原则
(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之前,我国部分地方立法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整体投保率较低。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2)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根据交强险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责险。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范围比较宽泛,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5.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公告的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一份强制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6.保险费率
交强险的费率与车辆种类有直接关系,另外,还与被保险人以往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有关。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2)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于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4)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5)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6)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7.垫付与追偿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害人向医疗机构支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不足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不足的部分,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1)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失效,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8.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强制保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9.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0.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
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并上浮10%计收。
(3)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4)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强制保险的保险单。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并上浮10%计收。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7)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8)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11.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保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或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死亡伤残费用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项目后,再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时,保险人优先赔偿受害人的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保险事故中各分项赔偿限额下核定损失之和超过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保险人按照各分项赔偿限额下各受害人的核定损失金额占所有受害人的总核定损失金额的比例,乘以相应赔偿限额,计算被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分项赔偿金额。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12.合同变更与终止
在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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