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起诉银行;
(二)根据国务院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三)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四)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
二、有虚假债权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随着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受让自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债权打包出售行为的增多,新的债权受让人与原剥离债权银行间的纠纷亦越来越多。特别是原债权银行将已经实现过的债权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又将此债权与其他债权打包结合,公开拍卖、出售给国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此债权继续被转让的,导致买受人发现受让债权中包含有已经原债权银行实现过的债权的,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债权银行承担责任。对此类纠纷的定性、诉讼主体、处理思路、法律依据等,因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了较大争议,有必要予以探讨,以期对此类纠纷的公平、合理的解决。
三、假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假债权转让的,是以欺诈手段实现债权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转让行为。
当事人虚假债权转让会造成哪些纠纷问题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二)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三)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五)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六)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综上所述,面对虚假债权转让,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