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商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限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配合检验、付费、取得商检单等手续的全过程。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范围如下。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时限
(1)一般出境货物在报关前或装运前7天报检。
(2)需隔离检疫的动物,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报检地点
(1)活动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施检。
(2)其他:原产地报、施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