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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看印刷企业境外接单之路(中)

2025/6/15 12:18:29发布29次查看
按照要求,国外印件的成品、半成品要严格管理,印完全部出口,多余部分销毁,不得流失。只不过与后来日趋收紧的政策相比,《通知》还为国外委托印件在国内的赠送、发行留了一道口子,凭借省部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承办赠送、发行的单位就可与印刷企业办理印刷成品的移交手续。
由审批到备案
一个十分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计委发布的《通知》成了政府部门对印刷企业境外接单的惟一表态,包括1988年发布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一系列与印刷业监管有关的规章、文件、通知均没有涉及对印刷企业境外接单的管理,直到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颁布。而在这将近10年的时间里,国内印刷业的情况已经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变化。随着香港印刷企业的“北迁”和台湾印刷企业的“西进”,境外接单、境内加工的情况在以广东为代表的沿海地区已经非常普遍。由于事关精神文明建设大局,在日益频繁的印刷品加工贸易中逐渐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为后来出台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做了铺垫。
1997年5月开始实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印刷行业的监管。与《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将原本只针对书报刊印刷的许可证制度推广到整个印刷行业,而且明文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具体到境外接单管理上,《条例》虽然取消了对承接境外业务企业资格的审查,但却明确规定,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这事实上确立了承接境外印刷品业务的审批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承接境外印刷品的监管框架基本成形。以审批制为基础,有关方面对在我国印制的境外出版物、包装用品及其他印刷品实行严格监控,不仅实行严格的印前审查,而且印制完成后必须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完全堵上了计委《通知》留下的口子。由于出版物的特殊性,有关方面对境外出版物业务尤为关注,不仅比《印刷业管理条例》稍晚出台的《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再次重申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各地新闻出版局在审批有关业务时十分谨慎,原文审读成为各地约定俗成的“惯例”。
外经贸部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是继《条例》之后,有关部门对印刷企业境外接单的再次表态。这份与海关总署、国家测绘局、新闻出版署协商后发布的《紧急通知》,针对境外印刷品来料加工贸易中出现的问题,明确要求,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印刷品,必须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核准,向其提供样品备案,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注明相应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与外经贸部的《紧急通知》一起构成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境外印刷品业务的主要依据。即使在2001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修订版《印刷业管理条例》之后,绝大多数省市仍依照1997年《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审批。
入世背景下出台的修订版《条例》在境外接单监管方面的最大突破是从审批制向事先备案制的转变,不过这种转变只局限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业务领域,按修订版《条例》的规定,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事先向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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