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和运输单证。
①进口:提单(包括小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运费发票、报关委托书、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或资料。
②出口:装运单、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订货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或资料。
(2)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3)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保税手册、缓税证明、征免税证明。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①进口: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境许可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非军事枪药进口批件、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兽药进口报验证明、白银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等。
②出口: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银行调运外币现钞出境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文物出口证书、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非军事枪药出口批件、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
(二)报关操作流程
1.操作流程
报关的操作基本流程为:委托预录入单位进行报关单录入→发送电子数据→审单中心集中审单→接收回执打印书面报关单→现场递交书面单据→海关接单→海关查验(非必需环节)→海关征税→企业缴纳税费→海关放行→企业提取或装运货物。
2.注意事项
(1)企业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这是办理报关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涉及“证”、“税”相关的内容。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及价格条件、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等。
(2)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相关的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3)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当特许权使用费是与进口货物有关,并且费用的支付是作为进口货物销售到境内的一项条件时,该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取得在境内使用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力而支付的费用或经海关审定属实,且单独列明的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的费用则不应计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企业或其报关员报关时,必须携带海关签发的报关员证。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境)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的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税、规费等其他相关的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的,需要获取有关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
2.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实际进出口货物中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
(1)不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或不准与以保税的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进口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
(3)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除准予保税进口的寄售代销货物之外).
(5)承保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6)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7)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8)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9)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10)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除外)。
(11)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如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等。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通常经过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四个基本环节。
1.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1)申报地点
①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②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起运地申报。
③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①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②经海关批准准予特殊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作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处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由申报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3)具体步骤
①准备申报单证。单证包括分为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基本单证包括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货物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特殊单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特殊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预备单证指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②申报前看货取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交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③申报。申报分为电子数据申报和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申报主要有终端申报、委托edi、自行edi、网上申报四种方式。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④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第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修改或撤销。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但是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统计指标造成危害的;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因而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特别注意的是,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第二,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确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后,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的主要方式有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形查验。
(1)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2)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查验。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3)复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海关复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4)行径查验。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海关行驶“行径查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5)配合查验。在海关进行查验时,需要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
②预先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③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④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
另一方面,还要做好现场记录,主要包括:①开箱的具体情况;②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③提取货样的情况;④查验结论。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配合查验人员应即签名确认。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行径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小知识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封、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3.缴纳税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货物进出境地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在试行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缴税和付费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接收海关发出的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在网上向指定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一旦收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4.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放行和货物结关。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免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
进出境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常见的报关单证明:①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②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④进口货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