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表示试点产品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从*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方面综合评价,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整机发明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同时对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县级及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资金规模方面,补贴资金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积极试点试验、稳妥稳步推进原则,所用试点补贴资金量控制在不影响当地农户购置非试点产品办理补贴需要范围内。各实施试点县(市、区)年度新产品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本县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15%,且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以内,达到总量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设置自动封闭新产品录入功能。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以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启及关闭时间为限),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补贴范围和资金额度范围内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补贴标准方面,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负责确定。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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