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与国际接轨和现代化的特征,使得它与我国现有的其他民法、商法体系和基本理论无法很好地衔接。《海商法》属于特殊法,仅限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之间的运输合同。在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除受《海商法》调整外,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海事诉讼方面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第四章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义务与责任、承运人免责事项、责任限制、托运人义务与责任等,第六章是船舶租用合同,第十三章是关于时效,第十四章则是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