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凡属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可得到补偿。但共同海损的补偿范围一般只限于船舶、使用提单承运的货物及船舶为货物运输而赚取的运费这三项遭受的直接损失。船上载运的其他财产如邮件、船上用于防卫的武器、船员和搭乘货船的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等则不能列入共同海损补偿范围。
确定共同海损补偿的基本原则有两条:一是补偿以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和额外支付的费用为准。就损失而言,应当使遭受损失的财产在获得补偿以后基本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从费用来说,应当使合理支付的额外费用得到相应的偿还;二是经过补偿以后,使遭受共同海损牺牲或支付共同海损费用的一方与未遭受牺牲或支付费用的其他有关方处于均等地位。也就是说,所有各方在共同海损行为中所受的经济损失通过补偿应大致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