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在按fob条款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特别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当遇到这种情况,则一定要买方做出信用证装效期的修改,以免造成单证不符,而最终导致拒付或由于产生不符点而被迫减价。
(二)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问题
对于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谨防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导致卖方钱货两空。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三)保险及不同结算方式下的风险防范问题
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应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根据这两种术语的界定,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以采用这两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四)关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问题
对于以fob和cfr成交的,卖方应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采用fob和cfr术语,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便在卖方装船后,买方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当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卖方将承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