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通则》规定,在饮料及酒瓶包装上要有“警示语”或“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警示语,其中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
另外,饮料、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欺骗消费者。如:饮料类,在介绍产品时不得过度打上“鲜”“天然”等字眼;酒类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称,如:打上“丑粮液”、“五娘液”来混淆“五粮液”等品牌酒。此外,饮料、酒类等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qs等认证的编号及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