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对外公告,保留原新闻纸反倾销税,即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自2004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