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

2025/5/22 23:52:11发布50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我国的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域,不完全等同于国外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出口加工区。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措施如下。
1.储存期限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核准后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境的货物,海关依法将其变卖处理。
2.对货物的监管
(1)货物的存放:保税仓库必须独立设置,专库专用。
(2)货物的管理:保税仓库专人管理所存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会同仓库经营方共同加锁,以便加强监管力度。
(3)货物的检查:海关可随时派员入库查货、账,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
(4)货物的加工:在保税仓库内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对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加刷唛码等整理工作,应向海关申请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5)货物的使用:保税仓库内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6)货物的处理:货物在保税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人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依法处理。
(7)货物的提取:公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只能由本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对批准设立的专门储存不宜混放的保税原料,如必须跨关区提取的,加工企业应事先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并在限定期限内,分别向加工贸易企业主管海关、保税仓库主管海关办理分批提取货物的手续。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