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指定的保安组织负责制订。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交通部提岀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完成后应当送交通部审查批准。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审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1)保安计划制订完成后,由港口设施经营人通过书面或全国港口安全及保安信息系统向秘书处报请审查。
(2)秘书处应及时汇总情况,向部工作组组长提出组织审查工作的建议。
(3)部工作组组长决定釆取专家组会议审查时,秘书处应根据港口设施所在地、专家所在单位、专家专业背景等情况,提出审查专家组建议名单及审查专家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报部工作组组长批准。部工作组组长同时指派部工作组1~2名成员参加,并指定审査专家组组长。参加审查的专家(含部工作组组长指派的部工作组成员)数量不少于7人。
(4)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专家和专家组会议召开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务工作由专家组会议召开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5)审查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专家组会议,汇总审查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并提交部工作组,由部工作组复核后决定是否最终通过。
(6)秘书处负责在中国港口设施保安网上公布审查结果,并通知保安计划的送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