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不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的。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独立债权人的地位。
(2)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金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3)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仍可就不足部分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取得损害赔偿金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5)如果保险人代位行使赔偿权所取得的赔偿金超过保险金,则应将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6)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