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是以各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海运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因此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补偿经济上的损失。
船舶的承保标的分为有形标的和无形标的两种。有形标的就是各种船舶,包括船壳或船体;船舶机器设备、燃料和船员供给;船舶附属器具和船舶特殊设备等。无形标的就是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其中,利益包括船舶经营而获得的运费或船舶租金;海上运输的经营费用和保险费;船舶经营的预期利润;以船舶为抵押发放的贷款;船员工资和其他为船舶正常运行而需支出的费用。责任是指船东或光船租船人在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对对方船舶及船舶所载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对于船东由于船舶失事而应依法承担的打捞沉船、清理航道和油污的义务,船东作为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应对货主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以及造成第三方伤害的责任,一般有保赔保险负责承保,船舶保险是不予负责的。
船舶是船舶保险的主要保险标的,但并非所有的船舶都能为船舶保险所承保。船舶保险承保的是以从事海上运输生产为主要目的的民用船,包括客船、货船和客货船,以营运中的船舶为主。同时,建造中的船舶和停在港口未投入运营的船舶也可以承保。在保险实践中,船舶保险所承保的对象已超出船舶范围,还包括船坞、浮码头和海上钻井平台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设备。由此可见,船舶保险是一个总称,是一个以船壳机器保险为主的综合保险。
船舶保险的责任期限以时间或航程来规定责任起讫,相应地分为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两种。
定期保险是船舶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形式。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为一年,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如果保险期限届满而被保险船舶仍在航行途中或处于风险之中,保险责任期限可以延长到航程结束,但前提是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当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被出售或转让时,除了保险人事先得到通知和表示同意之外,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航程保险的责任期限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根据航程的多寡,航程保险有承保一次航程或往返航程或多次航程几种不同情况。由于航程保险所承保的船舶有不载货船舶和载货船舶之分,它们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规定也就不一样:前者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起锚或解缆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时终止;后者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超过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