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if属于“装运合同”。在业务上,有人误称cif为“到岸价”,这只是单纯从价格构成上考虑。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也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还有,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所以,cif术语仍然属于“装运合同”。“到岸价’’的概念是不确切的。
(2)保险险别问题。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
但是,当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事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去向保险公司索赔,至于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就此能够看出,在cif术语中,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是具有代办性质的,并且保险费一般都计入货价之中。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那么,按cif术语成交,卖方究竟应投保什么险别呢?一般的做法是,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按照《2〇〇〇年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险、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按照cif交货条件,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运费。至于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并加以明确的问题。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由于卸货费用已打入班轮运费之中,卸货费自然是由负责运输的卖方负担。而如果使用租船运输,卸货费用就应通过cif的价格变形来加以明确,cif的价格变形主要有:
a.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ciflanded(cif卸至岸上),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d.cifexship,shold(cif船底交接),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if的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4)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在cif合同下,当卖方提交了主要的货运单据(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后,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也是“凭单付款”。我们把这种强调“单款对流”的行为称作“象征性交货”,而相对应的“实际交货”则强调“货款的对流”。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只要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但是,必须指出,cif是单据买卖的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卖方的交货义务,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夕卜,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拥有审核装运单据,验收货物的权利,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他仍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