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会煤炭保险条款
协会煤炭保险条款(institute coal clauses)同样有19个条款,这与协会a、b、c条款相同,其中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至第19条与协会a、b、c相应条款完全相同。
在协会b条款的基础上,本保险风险条款承保即使由于保险标的的自燃、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火灾、爆炸或发热。改变了《1906海上保险法》不保保险标的的潜在缺陷或性质的规定,扩大了保险人的责任,避免了诸多责任界限划分的争议,鼓励被保险人及时积极采取措施阻止货物发热以致自燃。
普通除外条款与协会b条款相同,没有列明不保包装不足和固有缺陷。
运送条款有2款。第1款写明煤炭保险期间是“煤炭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时止”。第2款与协会a、b、c条款相应内容相同。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与协会a、b、c条款的差别在于,保险人愿意本保险在放弃航程的中途港连续有效的期限为15天(除另有协议延展外),而非60天。
2.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
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institute bulk oil clauses)共有20条,大多数条款与协会a、b、c条款相同,也有个别条款不同,尤其是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增设的的15条理算条款(adjustment clause)。
风险条款与协会a、b、c条款相比,用玷污代替了损害,并增加了三项油运特有风险:在装货、转运或卸货时连接管道的渗漏;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在抽取货物、压载水或燃料方面的疏忽;以及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玷污。
普通除外条款与协会a、b、c条款相比,不承保包装不足或蓄意损害或毁坏。
运送条款方面与协会a、b、c条款最大的不同在于保险终止的最长期限是船舶抵达目的港时届满30天,而非60天。保险人责任期间是从离开保险单载明的起运的油罐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岸上油罐或油驳时止。岸上油罐油管道与船舱相连,保险人不承保陆上运输工具运送的风险,但陆上管道运输过程中的渗漏等,却是保险人的责任。
理算条款是专为液体散装货物设计的损失计算方法,以尽可能减少由于记录装船数量和卸船数量的文件缺乏直接的可比性和测量液体货物数量的困难而引起的“纸面损失”。方法是,将调整后的油类交货体积与收货体积相比,按比例得出赔偿金额,并扣除免赔额。
3.协会黄麻保险条款
协会黄麻保险条款(institute jute clauses)是对协会b条款调整的结果,只有部分条款与协会b条款不同:
(1)风险条款不承保地震、火山爆发和闪电引起的灭失或损伤。
(2)普通除外条款没有将蓄意损害或毁坏作为除外事项。
(3)不适航和不适货条款与协会商品贸易保险条款相应内容一致。
(4)运送条款规定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货完毕后,保险合同最长有效期为30天。
(5)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规定航程终止的中途港时,被保险人可以续保的最长时期为15天,除非保险人同意子以延长。
4.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
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institute natural rubber clauses(excluding liquid latex))在协会b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其余条款两者大部分是相同的。
风险条款中,删除了装卸过程中整件货物落水的风险,增加了橡胶运输的风险:水或凝结;钩、任何物品或液体的溢出或渗漏、其他货物或来自潮湿垫舱物的潮气;盗窃或提货不着。
普通除外条款没有将通常渗漏除外,也删掉了蓄意损害或毁坏。而对于破产除外,仅限于被保险人在装船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航程可能中途放弃的情况,而且不适用善意的保险单受让人。
不适航条款与协会商品贸易保险条款相应内容一致。运送条款的规定对协会条款修改较大,对被保险人来说显得更灵活,主要表现在:
(1)保险责任的开始地点只能是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不能是内陆地点。
(2)除非另行加保,保险责任的结束地点只能是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不能是内陆目的地。
(3)通常情况下,保险责任连续,直至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货物卸到目的港制造厂商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货物在目的港仓库或储存所存放满30天。
(4)如果保险货物需转运到保险单所规定的目的港之外,本保险仍自动继续有效,直至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货物装上续运的运输工具;或保险货物从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越过海船的船舷之日午夜起算届满20天。
(5)此外,特别增加一个第3款,明确在本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超越上述限定的续保。
仲裁条款是本条款特有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受损橡胶的贬值情况有异议,则提交“伦敦橡胶贸易协会”进行终审。
5.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
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institute timber trade federation clauses)是在协会a条款基础上修订的,只有少数条款不同。
风险条款分为木材在甲板和不在甲板积载两种。对在船舱或有遮蔽处所的木材,承保“一切险”。对装在甲板或无遮蔽处所的木材承保列明风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与水以外的物体碰撞或触碰;在避难港卸货;以及共同海损牺牲;抛弃或冲落人水;盗窃或提货不着;恶意行为。
第4条第6款“破产除外”条款和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条款与协会商品贸易保险的规定相同。
运送条款规定灵活,充分考虑了木材贸易运输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