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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同的性质

2025/5/17 13:13:28发布43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物流合同的性质
(1)物流合同不是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狭义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中,物流服务提供者不仅站在物流服务要求者的角度为其设计物流系统,还应当承担整个物流系统的管理和运营责任。因此,物流合同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运输和仓储、加工承揽等仅是这一系列服务项目中的一个环节,它们不足以涵盖物流服务的全过程。
(2)物流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某些合同的特性。具体说明如下:一是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在委托方式上,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事务,也可以委托其处理数项事务。从委托合同的这些规定看,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接受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为物流服务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提供综合的物流服务的合同,因此具有委托合同的某些特性。二是物流合同与技术、运输、仓储和加工承揽合同。在物流合同中,物流服务提供者通常承担物流系统的设计和管理业务,并就物流系统的整个运营效果向物流服务需求者负责。但当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按照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和需要完成物流系统的开发、设计时,即具有技术合同的某些特性。而当其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时也可能会拥有一些从事物流业务的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以完成一些具体的物流作业,从而又具有运输、仓储和加工承揽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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