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定期租船情况下,出租人一般不直接对货主负责而仅对承租人负责;而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就是承运人,应该对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
(2)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通常按照租金率乘以租期来确定,除了支付租金外,承租人还要负责船舶的营运费用;而航次租船的运费是按照整船包价或货物数量(重量)乘以运费率计算的,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仅负担约定装卸费、滞期费,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和管理船舶,承租人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并负责船舶营运;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员的配置和船舶营运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只取得船舶或舱位的使用权。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为了将船舶用于海上运输、旅游或其他经营以获取利润;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租用船舶主要是为了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