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货物蜢验检疫流程
我国的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程序主要有申请报检、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四个环节。
(1)申请报检。出口商一般应在商品发运前7-10天向商检机构报验。报验时要填写“出口检验申请表”,并提供合同、信用证、发票等有关单证。
(2)抽样。抽样是检验的基础,一般不得由报检人送样,必须由商检部门自行抽样,并由抽样员当场发给抽样收据。
(3)检验。检验是商检机构的重要工作,如检验不认真就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商检机构在接受报检之后,根据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相应的检验内容。在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即在弄清检验依据的基础上,确定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然后抽取货样、对所取样品进行检验。
(4)签发证书。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商检机构可酌情同意申请人申请复验,复验原则上仅限一次,或由申请单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请复验。复验时应随附加工整理情况报告和“不合格通知单”,经复验合格,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程序。
2.出口商品报检时限_他点
一般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出境货物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生产地接受检验。对于不宜在产地实施检验的,可在出境前向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出境货物报嶝时应提供的单证
(1)除需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夕卜,还应提供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等)、信用证、发票、集装箱单等必备单证。
(2)下列情况下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①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要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②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③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④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