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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的概念

2025/5/6 22:49:28发布25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保险代位是财产保险和部分人身保险的重要制度,是保险补偿原则的重要体现,避免了被保险人获得额外补偿。
保险代位分为两种:一是物上代位;二是权利代位。物上代位是所有权的代位,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保险标的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的制度。权利代位,也称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是物上代位权,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是代位求偿权,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第1款也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白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义,具体有下列几点:
(1)更可靠的赔偿保证。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所无法比拟的。
(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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