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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

2025/4/30 18:22:13发布20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贸易术语的出现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方便,有利于简化买卖双方磋商的内容,缩短交易过程,节省业务费用,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贸易术语是为适应国际贸易的特点,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贸易惯例。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涉及并受到有关国家的贸易规章、法令的约束,需要在运输、保险、金融等方面做出适当安排,签订一系列合同。因此,国际贸易的成交条件及交易过程都比国内贸易复杂。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以及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当然,它也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随着全球经济和贸易环境的变化,在涉及国际贸易术语规定和解释的国际规则也不断发展和调整。按时间顺序,针对国际贸易术语规定和解释的国际规则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制订)、《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美国九个著名的商业团体共同拟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国际商会icc制订)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④ 2010)》(国际商会icc制订)。
(一)incoterms2000下的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主要涉及13种、4组贸易术语。
在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定非常重要。
(二)incoterms⑧ 2010下的贸易术语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了全球贸易的变化趋势,并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衔接,顺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通过了incoterm 2010,并规定该版本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是迄今为止的关于贸易术语的含义的国际惯例的最新版本。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内容比较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较符合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引领国际贸易实务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incoterms⑧ 2010与incoterms2000的区别主要如下。
1.总体结构上的变化,经增删后贸易术语数量由13种变为11种
incoterms● 2010对incoterms2000中的d组的结构及其贸易术语的含义改动较大,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af、des、deq,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指定终端交货)与dap(delivered atplace,指定目的地交货)。但是,没有对incoterms2000中的e组、f组和c组的结构及其贸易术语含义进行大的修改。这样,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incoterms2000的13种变为incoterms@ 2010的11种。
2.对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强调运输方式的适用性
incoterms2000将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且按照卖方责任逐步增加、买方责任逐步减少依次排列。而incoterms③ 2010则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类(any mode of transport)和仅适用于水运类(sea and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其中,exw、fca、cpt、cip、dat、dap、dd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fas、fob、cfr、cif仅适用于水运。
3.对适用范围的调整,新增对国内贸易的适用
incoterms2000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则考虑到了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并且,incoterms●2010在解释买卖双方义务时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
4.新增加了指导性说明,风险分界点更加灵活
incoterms⑩ 2010对每个术语都新加了指导性说明,该说明主要解释了何时适用本术语、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该术语合同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买卖双方之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等。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incoterms@2010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⑥ 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5.对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的调整,买卖双方义务各自描述
incoterms⑧ 2010与incoterms2000对于其解释的每种贸易术语下的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都分别列出十个项目。但是,incoterms⑧ 2010与incoterms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6.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进行调整,取消“船舷”概念
incoterms⑩ 2010取消了incoterms2000中fob、cfr和cif.术语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概念,不再规定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改为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而买方则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7.新增连环贸易(string sales)的细分处理
incoterms⑥ 2010在fas、fob、cfr和cif等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的指导性说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的单据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8.新增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
incoterms@ 2010规定,在买卖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信息和纸质单据相同的法律效力。incoterms@ 2010还对“电子记录或程序”予以界定:由一条或多条电子信息组成的整套信息,以及若适用时与对应的纸质文件具有相同效力,其功能等同于相应的纸质文件。
特别强调的事,国际贸易商仍可在incoterms⑧ 2010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incoterms2000的解释,或者如果合同中出现了新版本中没有的术语(如daf、des、deq等)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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