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值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将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载明于合同中,一旦保险标的出险,约定的保险价值即为计算保险金的依据。在发生全损并且是足额投保情况下,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反之,在发生全损但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则按投保金额与约定的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仅需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合同预先确定的保险价值相乘,即为保险人应给付的保险金。在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不得以实际价值为依据进行赔偿。因此,定值保险有利于简化理赔环节和手续、保险金的确定。
在不定值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出险时估算的实际价值为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投保时的价值不完全相同,但是,无论保险标的的价值如何波动,保险人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金额。如果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高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