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越核定技术级别承接汽车维修业务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2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留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汽车维修的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不按规定填发出厂合格证的,责令其复检、复检合格的,补发出厂合格证,给予警告处罚;复检不合格的,责令其返修,返修费用由承修厂承担。并赔偿托修方的误期损失,同时处以该项营业收入50%至100%的罚款。
(三)维修业户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串通送修人员虚报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的,除没收其多收的费用外,并处以回扣额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责任人收受回扣的行为通知送修单位。
(四)维修业户承修的车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弄虚作假坑害用户的,除责令其无偿返修外,应根据误期时间的长短,赔偿托修方的经济损失、同时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累犯的,并处停业整顿,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审定其技术等级,整改无效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销经营资格。
(五)维修业户承修报废车辆或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除责令其将车辆解体,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处以每辆车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取销其经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