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严格的损失补偿原则。传统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以有形财产为主,现代财产保险合同扩大到无形财产及利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实行损失补偿原则,与财产保险的经营原则相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在分业经营制度中可以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但在理论上划归为人身保险合适些。财产保险合同可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所谓基本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所谓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险种加以投保。如果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条款发生抵触,对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在性质上,除了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外,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并不以被保险人的损失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