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政策协调会报昨天讨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赋予我国与香港、澳门互相减免海、空运税捐法源。
行政院副发言人张秀祯表示,两项修正草案会议中均无异议地达成共识,将在周四送行政院院会通过后,送请立法院审议,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
其中「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29条之1修正草案」,定明台湾地区海运、空运事业在香港、澳门取得之运输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门海运、空运事业在台湾地区取得之运输收入或所得,于互惠原则下互相减免其应纳之所得税及营业税。
有关范围、方法、适用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
张秀祯表示,透过这项条文的修正,在互惠原则下,互相减免所得税及营业税,可提升我方海运、空运事业的国际竞争力。
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修正草案」,主要是依据司法院大法官第712号解释意旨,基于保障家庭团聚及促进婚姻和谐的考量,以保障收养子女之自由,并衡酌目前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之实际情形等相关规定,增订第二项。
未来台湾地区人民收养配偶的大陆地区子女,可排除适用第1项第1款有关「已有子女或养子女」以及第2款「同时收养二人以上为养子女」法院应不予认可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