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淘宝司法拍卖”运转方法违背拍卖法,应当中止运转,这是因为:1.淘宝司法拍卖主体涉嫌不合法。
淘宝网不具备拍卖人的资质,它仅仅供给司法拍卖渠道相关信息服务及技能支持的服务商。
由此,法院属于自行拍卖。
但依据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人民法院应当托付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而不能自行拍卖。
拍卖活动是一种商业性的活动,人民法院当然不能从事商业性的拍卖活动,立法的原旨是为了司法的独立性与纯洁性,把司法的职能与拍卖的商业活动行为阻隔开来。
2.淘宝司法拍卖监督主体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则》第三条规则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假如承认了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很显着不能自己监督自己。
另外,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作了一系列的监督规则,比如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报备,而淘宝不是拍卖的主体,显然不可能接受工商监督。
而且,淘宝拍卖是使用网络进行拍卖,难以让履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
3.淘宝司法拍卖服务措施缺失。
在拍卖范畴,淘宝司法拍卖供给的网络竞拍,仅仅传统拍卖中的一个技能环节,而不能供给有效的拍卖技能支持与服务。
如:公告的问题。
淘宝在拍卖前没有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在自身网络上发布的公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有违拍卖法;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淘宝司法拍卖模式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则,看似详细,实则难以表现有效监管和公平,而在现场拍卖中则能够容易表现;拍卖策划的问题。
传统拍卖能够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拍卖策划,如一些冷门的、有瑕疵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能够使用客户网络资源,策划拍卖活动,自动去寻觅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候竞买人的重视。
一句话,淘宝司法拍卖不供给任何线下的服务,它实际上把拍卖服务所需要的人力本钱转嫁给了法院,而由此导致法院预算添加,占用的是公共资源。
综上,淘宝司法拍卖优势虽显着,但从长期来看,它并不会完全替代传统司法拍卖。
因为,一方面淘宝司法拍卖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是一些产权明晰的动产或许不动产,对于文物等拍卖操作程序杂乱且价值巨大的一些拍卖标的物,只能延续传统司法拍卖的方法。
咱们不能片面强调淘宝司法拍卖的优势和拍卖作业立异的重要性,而疏忽传统拍卖的长处,最佳的办法是将传统拍卖与网络技能相融合,使司法拍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