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承运人责任制
《蒙特利尔公约》的承运人责任制由“过失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公约对客货运均采取客观责任制。在货物运输方面,因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赔偿责任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提高了承运人的损失赔偿责任限额。由于航空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下,公约引入“双梯度责任制”。第一梯度实施的是客观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限额为10万的特别提款权之内的人身伤亡赔偿。在第二梯度实施的是无限额的过错责任制。如果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额超出了10万特别提款权,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无过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延误赔偿情况下,适用4150特别提款权。
(三)第五种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4种管辖权之外,提出了“第五种管辖权”。根据《蒙特利
尔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旅客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其主要住所或永久居住地就死亡或伤害提起诉讼。前提是承运人在该领土经营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可以是自营业务也可以是合作经营或授权经营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