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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运输的含义性质特点

2025/4/12 21:46:07发布25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一)定期租船的含义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例如,派作班轮用等,又不想投大笔资金购买船舶以及不想承担船舶的驾驶管理责任,从而向船东租进船舶为自己所有。
(二)定期租船的性质
由于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担人使用,类似于财产租赁,因此,定期租船是一种介于承揽货物运输和财产租赁之间的租船形式。此外,由于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之间存在性质上的区别,所以各国的海商法对定期租船合同都另有专门的规定。
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有人认为定期租船下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非常相似于财产出租;但也有人认为,船东对船舶仍然拥有控制,对驾驶和管理船舶负有责任。船东提供船舶为租船人在一定的租期内独家承运货物来来赚取租金。当期租船人为货主时,船东很明显是承运人,这时的合同性质体现运输承揽更明显。然而,当期租船人将租船承揽运输他人货物时,根据国际上判例和仲裁案例,船东和期租船人为共同承运人,船东对承运的货物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这也部分体现承揽运输的特点。
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因为船东通过自己配备的船员来行使对该轮的占有和控制。船东负责船员的工资和伙食,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责任。租船人在租期内拥有使用船舶运力的权利,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租船人既可运输自己的货物,也可承揽他人货物运输赚取运费。他在租期内按约支付船东租金。因此,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
(三)定期租船的特点
(1)期租是租用整船,期租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航行区域范围,但对装运的货物不作具体规定。
(2)期租的租船人有船舶调度权并负责船舶的营运,支付船用燃料、各项港口费用、捐税、货物装卸等费用。
(3)租赁期间的船期损失,除特殊原因外,均归租船人负担。
(4)期租租金(charter hire)是按每载重吨每月(或每日)计算。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有些合同规定租金率为每天每载重吨多少美元,也有不少规定每天租金率为多少美元。同时,对租金的支付期限也在合同中规定下来,有规定每半个月预付一次,或每一日历月预付一次,或每30天预付。
(5)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期租以期租合同为准。
(四)期租船经营费用划分
对船东来说,负担费用是考虑租金率时的最低保本费率(break-even timecharter rate)所应包括的,再根据市场行情以及自己的谈判地位来定报价的租金率。
租期较长的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 clause)”。因为租金率一旦在合同中确定后,整个租期内将一成不变,然而船舶的各种劳动费用日后可能会增长,如船员工资、船舶修理费、保险费等。船东日后就有可能盈利损失,甚至赔本。那时候他却不能中途毁约来摆脱这一赔本合同。因此,精明的船东在洽谈长期的定期租约往往力争订进“自动递增条款”来保护自己,避免在订约后因费用上升而减少盈利的风险。该条款能说明当租期内船东费用上涨,租金率也应相应提高或者由租方补偿船东所增加的费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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