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在国家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实行社会承办的方针,驾驶员培训学校是属于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实体,按照政企分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和驾驶员考试发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并与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指导方针是“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持汽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正常的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分为:汽车驾驶员技工学校,职业驶员学校、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班三级。
1、汽车驾驶员技工学校,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从初高中毕业生中招生,培训职业汽车驾驶员。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开办驾驶员教练培训中心,培训专业教练员。
2、职业驾驶员学校.从具有“驾驶证”的人员中招生,可培训初、中、高各级技能的职业汽车驾驶员。也可从无证人员中招生,培训初级职业汽车驾驶员。
3、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班,培训具有驾驶汽车资格的非职业驾驶员。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开业条件:按汽车驾驶员技工学校、职业驾驶员学校、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班分别制定,主要包括设备(教学器材、教具、教练车辆)、场地(教室、教练场地)、教员(理论教员、驾驶教练员)、教学条件(大纲、教材、教学制度)等。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办程序:
1、汽车驾驶员技工学校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条件办学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职业驾驶员学校、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班:
(1)拟中办职业、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单位向县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意向书、筹建计划书等文件和资料.
(2)县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一个月内,
根据规划布局、本地需求情况和申办的条件进行立项审批。
(3)中办者在接到立项审批证件后,半年内按申报级别的开业条件筹建完毕;并向县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审查报告。
(4)县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开业审查报告后,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地(市)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中报开业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培训许可证。并报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由县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逐级上报,分别提出意见,省交通厅向交通部申请立项中批,经批复后,凭批准文件办理其他后续手续。
(6)凭培训许可证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7)全部手候办妥后,即可按批准的规模招收学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培训学校,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贵令停课整顿,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罚款金额全部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