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观点认为,临海市某纸箱厂是个体工商户,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经营范围,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超范围经营行为,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虽然属超范围经营,但其超范围经营的印刷业务属应取得前置许可证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行为,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笔者以为第一种观点欠妥。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本案当事人并非专门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而设立厂房、设备,而是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纸箱组装”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营项目,是一种附属的行为,因此用专门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有处罚过重之嫌。
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其实质是相通的,只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两种观点都有理有据,但第三种观点更成熟,更能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将涉及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这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超范围经营的进一步细化,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2003 年1 月16 日发布的,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1987 年8 月5 日发布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该案也应适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
转载自: 中国工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