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船舶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
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 虽然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但其行使往往依赖于具有专门知识的海事律师的协助。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请求;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索赔;支付海难救助款项的请求;因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上述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即为船舶优先权。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确定是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因船舶价款的保全、拍卖和分配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拍卖船舶所得价款中先行支付,仅剩余价款适用船舶优先权。律师在从事这项业务时,还涉及到船舶的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和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