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单据会有不符点-,银行如何处理不符点单据
为什么文件中有差异? 因为信用证项下的支付是建立在单证相符的基础上的,单证的准确性决定了出口货款能否顺利收回。在实践中,凭准时单证收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只能占百分之几。前段时间国外有调查显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提示时有不符点,很少有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下一次提示后能按时提示。既然单证在信用证交易中有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都知道其重要性,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单证不符呢?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在信用证的整个业务流程中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单据不符点的发生。首先,造成差异的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编制人员业务知识的局限性和操作上的疏忽。第一,一个公司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可能跟欧洲业务多,跟中东等国家业务少,或者相反,各个地区的信用证名称;有不同的特点,比如欧洲的信用证更标准,中东的信用证条款更复杂,需要很多单据,有的单据要求独特?d?d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熟悉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比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近,单据也基本相同,导致制单人的业务知识有限。一旦出现与之前不同的信用证,业务人员在制单时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此外,制单人的疏忽也是造成差异的一个因素,小到打字错误造成的微小遗漏,大到一时疏忽造成的实质性差异。在一个案例中,信用证规定了运输标志。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底部,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标上了p.t.o .字样。公司制单人对此没有深究,将p.t.o .字样包含在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我们知道,p.t.o是pleaseturnover的缩写,中文意思是“请看对面”。这种差异完全是由于编制人的粗心和缺乏了解造成的。其次,船公司、保险公司、商检机构等部门对国际惯例的不熟悉、误解和疏忽也会导致不符。这些部门出具的单据往往是信用证要求的重要单据,如果不符,往往影响很大。记得在ucp500刚实施的时候,银行曾花了很大的精力与船公司就签发提单表明身份的问题进行谈判,但时至今日,仍有船公司不规范签发提单。如果有些船公司在表明身份时使用“asagentforcarrierofb/lttle”或“asagentforthecarriershowedinb/lttle”,意思是“作为提单所注明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则可以从这个意思推断出提单中注明的是承运人的名称。但是,除了航运公司的名称之外,在标题中往往没有清楚地表明该公司是承运人。如果从技术上考虑信用证的话,提单上的这种表述使得提单表面没有注明承运人的名称,从而使得签发人的单据全部得到支付,并不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作为隐患,实际上是委托给了发卡行。第三,分析造成差异的各种情况。信用证本身的缺陷经常导致致命的不符点。包括这些情况;1.信用证包含软条款。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文件。如果信用证规定了由申请人签署的检验证书或其他形式,而申请人既不检验货物也不出具相关证书,出口商就无法提交该文件,从而导致不符点。即使出口商根据银行的国际惯例自行提供此类检验证书(即伪造证书)以免除单据真实性,进口商也往往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签发贷款止付令。这一条款常常使出口商在经营中进退两难。2.信用证本身是模糊的或矛盾的。这主要是由于开证行在开证时考虑不周或申请人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例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同时,信用证的修改也可能造成不符点。这种不符点往往是由于开证行的疏漏和受益人对修改以外条款的疏忽而造成的。如果信用证修改为将提单更改为要求的航空运单,且受益人证明相关邮寄提单未更改为邮寄航空运单;当cif价格条款改为fob时,提单的运费条款没有由freiehlprepaid改为freightcollect;修改期未延长;当cif价格条款改为cfr或fob时,不删除信用证要求的保险单,等等。一般来说,信用证的条款是相互关联的,要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只修改其中一个条款,其他条款都不修改,那就不伦不类,导致信用证无法执行,单据不符,国外开证行拒付。提单的1/3将直接寄给难以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人[第4页]。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相冲突。在实践中,信用证的某些条款在实践中无法执行。例如,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中往往有一条“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中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的条款。当信用证同时要求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出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再比如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同时需要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商检证书正本已经直接寄给申请人;中国的商检机构往往只出具一份商检证书正本,这给受益人造成了困难。如果信用证条款中注明了商检证书正本,则只能给申请人寄一份副本。如果原件被发送给申请人,则不能在信用证下提交原件。如果寄送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商检证书正本和受益人证明,将对开证行和申请人构成欺诈。第四,业务流程中受益人的脱节也是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信用证只是一种结算工具。对申请人而言,旨在规范受益人及时履行合同。至于信用证本身,在规定时间内按质量备货、生产、发货就显得尤为重要。文件的一些缺陷可以修改。但是由于公司操作失误,比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货,短装,船期赶不上等。信用证需要某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公司因为疏忽让其在装船前检验,拿不出来,所以无法更改。此外,对银行的过度依赖有时也是形成差异的一个因素。很多出口公司因为自身质量问题,在业务上往往不做深入管理,尤其是在制单和审核方面,而是完全依赖银行。银行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出发,往往会向客户让步。长期的结果就是公司的业务质量没有得到提升。如果一个银行的业务水平和能力高,就容易高枕无忧。但一旦遇到业务不熟练、水平差、能力一般、责任心不强的银行或银行经理,就不容乐观了。总之,造成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在制单的过程中。公司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明白这一点,在信贷和信用交易的每一步,从信用证的议付到审核,都要做出努力;到生产、储运,到单据的编制,都要时刻注意,早做防范。消除单据不符,要靠全流程所有人的努力,单靠哪一个具体环节、哪一个人很难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