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普遍认为保险有四个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修改后的我国《保险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商法的普遍基本原则,没能体现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特点。另外,对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得不尽全面,对近因原则未涉及,但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被运用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