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在论述社会主义阶段必须实施“严格监督”时曾指出: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以前,社会主义者要求社会和国家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实行极严格的监督……,因为人类的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人们还不可能习惯于遵守,需要通过严格的监督,迫使人们必须遵守。
国家所制定颁布的一切法律、法令、条例规章,都是为着实现既定目标而要求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在现阶段,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教等各个方面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章,都是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发展四化大业,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伟大目标而要求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有关道路运输的规章,就是其中的一种。虽说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章,是社会活动和祁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全体公民应当遵守,但在实际生活中、也于认识水平、觉悟程度不一、或出于某种科害关系,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不是所有的人们都能够自觉遵守的。因此,在社会活动中,包括各项经济活动中,必然存在遵章守法与违章违法的矛盾和斗争。国家为着实现既定的经济管理目标,保证每项法规的正确实施,就必须要求有关机关通过监督检查,以强制的手段纠正和制裁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完善管理机制,使社会各项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规矩也就很难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一切法规,都是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之下,不断纠正和制裁“越轨”行为的过程中,得以贯彻执行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搞好监督检查,是运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