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h海关发现a公司申报出口“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时未对货物报检。a公司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显示,该批货物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h海关认为a公司涉嫌违反规定对法检商品未予报检。
a公司辩称,“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不属于“法检商品”,*向海关报检,如海关对其处罚于法无据。
h海关依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科处1万元(商品货值金额10%)罚款。
依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检商品的范畴: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这两类商品共同组成了法检商品的外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29号),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作出了具体要求,对企业申报义务、企业主体责任予以强化,对检验内容、检验要求等进行了调整。上述文件均为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将全文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因此,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法检商品。
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举例: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属危险货物,但不属危险化学品;硼酸属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乙醇既是危险货物也是危险化学品;装载火柴、乙醇的桶、罐、纸箱等包装,就属于危险货物包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法检商品,是海关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法检范围的准确理解至关重要。
对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法检商品包括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海关鉴定合格并**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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