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加工区。
(2)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①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品;②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物品;③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物品;④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物品。
(3)进、出加工区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承运加工区货物进、出加工区或转关运输的所有运输企业的经营人,应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