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违章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2.车辆违章,原则上由车籍所在地运管机关处理。外籍车辆违章,一般采取发违章通知书的办法转告车籍所在地运管机关处理。根据这个原则,凡漏交运管费者,应移送车籍所在地运管机关补征和处理。
3.属于违反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公安等)规章的,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需要共同作出处理的,则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4.需要待后处理的,应填“公路运输违章待理证”,或违章通知书(设待理证联),暂扣营运证,限期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除无证运输违禁物品外,不要任意扣车,扣货;扣留无证违禁物品的车、货后,应立即知照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处置。
(二)对需要作出行政或经济处罚的违章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1.警告;2.罚款;3.暂扣营运证件;4.责令停业整顿;5.取消经营资格。
